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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6 06:40:0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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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整合 知识维系(二十)
框图解读
一个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两个程序:结婚的程序、诉讼的基本程序。
三个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四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非诉讼方式)、诉讼。
1.把握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
(1)夫妻财产关系含义: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遗产继承
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源于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
直接后果。
(2)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
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
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
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
下的,该不动产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
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
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2.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
(1)和解,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和解成立后,
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
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
(2)人民调解,一般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街道、乡、
镇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的原则有: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
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③必须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
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
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
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
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
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
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
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
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
纷、行政争议等不能通过仲裁裁决。
框图解读
一个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两个程序:结婚的程序、诉讼的基本程序。
三个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四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非诉讼方式)、诉讼。
1.把握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
(1)夫妻财产关系含义: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遗产继承
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源于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
直接后果。
(2)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
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
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
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
下的,该不动产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
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
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2.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
(1)和解,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和解成立后,
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
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
(2)人民调解,一般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街道、乡、
镇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的原则有: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
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③必须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
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
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
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
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
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
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
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
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
纷、行政争议等不能通过仲裁裁决。